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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欧中世纪法律的主要特征
§2.西欧中世纪法律的主要特征
中世纪是一个时代,在新兴民族国家的框架内,未来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正在逐步形成。这一长期过程已在下一历史时代的大多数国家(新时期)结束。但是正是在中世纪,才确定了未来的大型世界法律体系(法系)的轮廓(大陆和盎格鲁-撒克逊人),形成了它们特定而又不同的法律制度。
最初的“建筑材料”中世纪法律源于法律习惯,长期以来,法律习惯一直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西欧发生了从野蛮的(部落的)法律习俗到封建的法律习俗的相对平稳和无痛的过渡,这种习俗不再具有个人的但属地的行为原则。二十一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兴盛。这也意味着习惯法的普遍流行。到了这个时候,在古代世界中广泛发展的法律文化甚至写作的许多要素已经在西欧社会中消失了,因此口述形式本身(在其中长期表达习俗)实际上是唯一可能的形式。
法律习俗被有机地纳入了封建关系,巩固了其所有主要类型。首先,习俗(通常是习俗合同)规定了封建领主自己与封臣(封建法律)之间的个人和土地联系。同样,法律习俗涵盖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者)与农民(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部分法律习俗(土地法)在最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的依附地位,他们依赖土地,被迫为所有者(庄园)工作。
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习俗被记录下来,并被包括在宪章和其他感谢信中,在这些信中,领主们决定了附庸,镇民和农民的特权和义务。由于封建关系的最简单调节形式的相似性,即使保留了地方差异,法律习俗在许多机构和方法中的身份也有所不同。这使中世纪的律师可以在其中找到特定的制度。因此,在十一世纪,第一批藏品出现了(通常在城市中),阐明了封建法律的基本原理。一个例子是“巴塞罗那风俗”(1068年),以及米兰学者翁某某·德·奥尔托(Umberto de Orto)的著作《封建风俗》,其中作者基本上是首先尝试系统地介绍习惯封建法。
法律习俗实际上一直发生到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并受到了彻底的教义处理,已成为全欧洲范围内国家法律文化的要素之一。
城市法在欧洲共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发挥了特殊作用。这主要是成文法。它的规定由授予城市的城市法规,皇家或其他世袭宪章确定。
尽管城市法律虽然合并了一些纯粹的封建制度,但其主要内容不是封建法律,而是预期未来的资产阶级法律将精确地发展其原则。这些城市广泛使用了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城市汇编的各种国际贸易法和海事习俗,从而为西欧国家共同法律传统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佳能法律在中世纪形成欧洲共同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它最初是作为基督教教会整体的权利而产生的。然后,在教会分裂之后,出现了两个独立的经典法典分支。在西欧和中欧,规范法特别是在“教皇革命”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成为了独立且有效的中世纪法律体系。佳能法律的东部分支在希腊东正教教堂的框架内形成,并在拜占庭以及东南欧和东欧的许多其他国家/地区开展业务,但在西方却没有像这样的权威。
典范法律规范在西欧社会中的重要意义由许多因素决定。首先,这里的佳能法是由强大的罗马天主教会和罗马教皇制定并得到支持的,罗马教皇的政治力量已经被提及。佳能法律以其普遍性和域外性而著称,因为其规范在所有采用天主教的国家均有效。它不知道各州的边界,并将所有天主教徒团结成一个整体。佳能法律的特点还在于其规范的社会关系的广度。它包括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的问题,对于神职人员和懒惰者都是必须的。最后,由于规范法律源于古代,因此它特别受其重视?融入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文化。佳能法律吸收并传承了许多罗马法律规范,其语言体现在以下公式中:“教会根据罗马法律生活”(教会的生活)。
佳能法的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后XX剂和XX剂的先前活动,正是罗马法才成为这项权利,被认为是“
后XX学家对古典罗马法没有兴趣。他们主要处理法律观点的解释和掩护者作品中包含的贾斯汀尼化编纂中的个别段落,以便得出所谓的科学家共识(communis opinio Doctorum)。罗马法的这种处理方法虽然具有极端的学术主义特征,但却有助于其转化为新兴的国家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即使在英格兰,也并不了解罗马法本身)。
后注释者在评论中经常偏离罗马法的原始结构,但做了很多工作以使其与中世纪规范,城市和习惯法的规范保持一致。它是由后XX学家对罗马法进行的系统处理,它超越了简单的“科学家权利”,并在大多数西欧国家被司法实践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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