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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四)法律规则的来源
1、实定法
2、习惯法
3、由现行有效的法规范中推论而言
4、通过将法律原则具体化而得(需可一般化)
一般化的方法:需一待判案件的典型特征为依据来构建规则
(五)法律规则的语言形式——法律语句
法律语句是规范性语句
规范性语句和陈述性语句
规范性语句:真假判断
规范性语句:是否有效
规范性语句最常见的是法条
(六)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逻辑结构
A: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行为模式:假定+处理(义务)+制裁(责任)但是通过逻辑转换是可以解决的:即在法律关系中,有意义的权利是同义务相对应的,不和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没有意义,所有同权利有关系的义务都受到制裁,从这个意义上,权利可以用义务来表示
B:哈特规则说: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对奥斯丁命令说的改进:因为法律后果不一定是制裁)混乱的逻辑结构
将行为模式简单等同于权利、义务问题是:有些时候权利不等同于行为模式,有一部分权利不可以用“可以”表达
有相当多的行为模式出现在假定中
用权利义务来表达的行为模式成为显性的行为模式,在假定中隐藏的行为模式是隐形的行为模式
权利的实现不需要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无意义,权利+奖励 的行为模式恰恰在奖励之中
构成要件+法效果
构成要件:(以一般方式表述的)案件事实
法效果:(以一般方式描述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后果
只要满足了构成要件,法效果均将发生(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均需适用)没有规定法效果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分解成构成要件和法效果)
区别于法的实效:立法者追求的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
某些国际法: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或没有裁决机构+或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促使执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四、完全按发条与不完全法条
(一)区分标准逻辑结构是否完备
完全法条:既包括构成要件、又包括法效果的一个法条
不完全法条:不能满足完全法条的要求(即一又一)的法条
不完全法条仍属于法条、分享法律效力意义
·(二)完全法条
·1.基本型法条
·构造: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加明确的法律后果。a一x
·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有清晰的对应关系
·2.括弧型法条
·构造:数个构成要件不同,但法律后果相同,从而列为一条
·(a+b+c) ——x
·应打开括弧,还原为数条基本型法条
·3.拆配型法条
·数个构成要件要素相同:分享同一法律后果
·(a+b+c)+ d——x
·(三)不完全法条
·1.说明性法条
·(1)定义性(描述性)法条(用于详细规定完全法条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或法效果的法条)
·内涵型法条:属+种差
·外延型法条(列举排斥型法条、例示概括型法条)
·注解型法条:对于其他法条中所使用的概念,在另一条款中加以说明的法条。
·(2)补充性法条
·对于其他法条之法律效果加以具体化的法条。
2、限制性法条
但书型法条:指出例外或者附加限制
除外型法条:作出相反规定或指出特别法(法律另有规定)
3、指示参照性(引用)法条
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参引其他法条才能确定的法条(滥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4、拟制性法条
明知两个案型的构成要件不同,却赋予相同的法律后果。
民法上的鉴定式案例分析
案例A
中学生王方对汽车销售商李由表示,他打算为父亲王琦购买一辆二手车。经过挑选及讨价还价后,王方与李由就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二手车达成协议。王方在合同书开头的“乙方(买方)”处写上其父王琦的名字,并在合同书末尾的签名处同样写“王琦(王方某某)”等字样。不久王琦得知此事,写信给李由,表示不会付款。因为儿子王方“年轻不懂事”.而且该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观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可能有重合,但不一样,立法者意图的一部分,可以通过材料,主观目的解释侧重解释的方向,(想那个方向解释)体现在在法律的序言前言、立法宗旨
客观目的
大量解释空间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漏洞补充,
认定有漏洞
拉伦次漏洞认定的本身就已经决定了漏洞认定的方法,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先后问题,实际,上是不可分的
漏洞存在时候首先考虑习惯法补充
明显漏洞补充方法:1类推
当然推论举重明某某
目的论扩张
诉诸法原则(广义目的论扩张不哦哦阔诉诸法原则、事物的性质)
隐含漏洞补充方法:
目的论限缩
狭义的法律解释在文义解释可能范围之内,但是超越文义解释的范围都属于漏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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