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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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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20-9-24

【标题】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_*

【法规来源】http://doc.001pp.com.cn/dflf/fggg/202009/t***_90062.html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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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

**_*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 (2013年7月26日**_*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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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8-31 0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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