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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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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

  《**_*法》已经2016年8月15日XX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9日公布的《**_*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同时废止。

   省长 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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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25日

**_*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三)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六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省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建立本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   第九条 省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介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列入《XX省定价目录》。   第十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五)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安.大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八)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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