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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令 (第 403 号) 《**_*法》已经 2019 年 1 月 25 日省政府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2019 年 2 月 1 日 **_*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二次供水、用水活动,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 水量和供水安全,根据《XX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 及水质监测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接口至最终用户 计量结算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 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防设施、水 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二次供水 管理工作。 县级以XX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用水的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 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 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 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 ***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或者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 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 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 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二次 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包含供水单位。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建设文件资料,并确保文件资 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 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建成后、交付前,建设单 位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 构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 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 项资金,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 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 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时,应当一并移交竣工总平面 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 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费用开 支应当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查。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 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城镇供 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二条 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者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城镇供水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采取必要措 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XX省城镇供水条例》予以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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