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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X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X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X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XX、XX、XX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XX、XX、XX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XX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某某(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_*级人民法院在XX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某某(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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