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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农村集体经营***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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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_**农村集体经营***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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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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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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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_**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_*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某某、旅游等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国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_**XX分中心是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的服务机构。区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平台进行。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住建局、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规划管理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范围、途径
第六条?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某某、旅游等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可按计划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后入市。
第八条?对历史形成的XX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复垦、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XX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入市。
第九条?异地调整地块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相互调换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调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自愿协商,形成调换土地所有权方案,并经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双方签订调换土地协议;
(二)调换土地所有权的相关事项需经所属镇政府(开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介机构对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办)加强对村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监管,建立审计制度,规范资金运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区、镇(街道)***,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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