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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有效服务供给
(一)扩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支持设立“家庭照护床位”。2022年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4家。
(二)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家庭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标准(DB37/T3587-2019),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统计工作。2022年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55%以上。
(三)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老周转房,打造兼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支持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
(四)扩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供给。实施科技助老示范工程,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研发生产符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用品。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范围。
(五)扩大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XX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完善养老设施体系
(六)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程。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2022年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实施县级统一管理。2022年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设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逐步关停撤并,***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
(八)实施闲置资源利用提升工程。支持闲置率高、功能不完善、不具备失能老年人供养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改造提升,增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计监测工作。
(二十六)强化资金扶持。2022年年底前,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聚集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具体补助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七)落实扶持政策。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全面落实资金、土地、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
附件:任务分工表
**_*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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