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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4号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某某
2020年12月18日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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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与网络招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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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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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 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举办网络招聘会;
(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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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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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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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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