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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7-05-06?作者:?来源:种植业管理司?【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或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优化农药生产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审查细则。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
第六条??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新农药登记,并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XX区。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搬迁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XX区。
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符合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的要求。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
(四)拥有与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及其配套的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设备、辅助设施,具有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
(五)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
(六)具有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七)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生产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八)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附则
第三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包含新农药的,应当先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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