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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试 行)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 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 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 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 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 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 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 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 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 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 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 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客户、尤其是跨国***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 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 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 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 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 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doc.001pp.com.cn/rhwg/***f.htm 1/2 2020/12/3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 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 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 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 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oc.001pp.com.cn/rhwg/***f.htm 2/2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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