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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9篇 司法解释约3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2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3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7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236篇 法学文献约53篇 英文译本1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邃(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邃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206篇 法学文献约8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383篇 法学文献约10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7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约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17篇 法学文献约4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 法学文献约3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12篇 法学文献约4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篇 )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6篇 英文译本1篇 )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5篇 英文译本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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