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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 怡 花 苑 小 区 管 理 规 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和业主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分类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君怡花苑某某 。
(二)坐落位置:XX市 XX 区 东亭 街道 锡沪东路 11 号。
(三)物业类型: 住宅 (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XX:区间路本小区建设红线 ;南至:上马墩路本小区建设红线 ;
西至:友谊南路本小区建设红线 ;北至: 锡沪东路本小区建设红线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5187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62018平方米,总住宅面积: 162018 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572 平方米;
(七)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君怡花苑20号101或102室(暂定)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根据《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份。属地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1份。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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