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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XX省新型工业化产业
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新常态下的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创建XX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园区〔2011〕6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4.8.
创建XX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产业园区(产业集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新常态下的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为主要载体,坚持“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和产业关联、成某某、集聚、集约、合作发展要求,产业规模和投入产出水平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互动、“两化融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含经济技术开发区、XX区、经济开发区、XX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出口加工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XX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_*负责全省创建示范基地的统筹指导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负责示范基地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应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要求,主体园区属全省重点培育的成长型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申报创建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两化”互动、“产城一体”的总体要求,主体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产业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的许可要求,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营业收入)2000万元/亩以上。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主体园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年份的上一年度应超额完成国家、省和市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完成主体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污染物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内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_*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摘牌并公告。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州)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从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推荐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创建XX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园区〔2011〕67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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