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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过程中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XX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楼层
建筑物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居住建筑结构层高在4.50米及以上的计算1.5倍面积,在4.90米及以上的计算2倍面积,在7.60米及以上的计算3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楼主入口门厅,跃层式住宅、错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的起居室(客厅)结构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2、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在4.80米及以上的计算1.5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大型会议室、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在5.0米及以上的计算1.5倍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结构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大型商业用房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坡屋顶空间
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与其它空间设计连通或有采光窗的(必要的通风窗、检修口除外),视为形成建筑空间,结构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构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构净高不足1.20米或未形成建筑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三、闷顶空间
平屋顶建筑下部闷顶空间均为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米计算1/2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架空空间
建筑物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构层高不足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底层储藏室、车库
住宅楼底层作为储藏室或车库的,结构层高不足2.20米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构层高在2.20米至2.40米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构层高在2.4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计入容积率并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地下室、半地下室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超过1.50米的,视为地下建筑空间;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大于1.50米的,视为地上建筑空间。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同一楼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用于人防、设备用房、车库、储藏等用途的,视为地下建筑空间,用于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用途的,视为地上建筑空间。
1、地下建筑空间作为人防、设备用房、车库等用途的,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地下建筑空间作为储藏等用途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该面积不计容积率但需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层高不足2.20米的计算1/2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地下建筑空间作为商业、娱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配套费。
十二、附属设施
两个以上长边不封闭、顶部采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和廊、亭等景观建筑,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该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三、本通知中未注明的均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在6月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在6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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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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