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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第374号民事裁定分析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提理由与执行申请人的执行依据有关,异议人还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请求为排除执行申请人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如果起诉理由(异议人是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与执行依据(执行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质权)产生直接冲突,则应当视为异议人对执行依据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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