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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在美国发扬光大。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常常有权利裁决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仅作为量刑者。一个贫民窟里的少年被控杀父,两份证词都指向有罪,在这极为不利的前提下,几乎整个陪审团都想尽快结束审议:因为少年被送上电椅板上钉钉,而且罪有应得。大家本都以为可以直接投票通过,却没想到亨利方达扮演的8号陪审员提出异议,他提出了自己的合理疑问(reasonable doubt)。在欧美法系下判决遵循疑罪从无,但陪审团制度又规定十二人必须意见一致,否则就会形成“悬判”而委托其他陪审团。本着说服其他十一个人的勇气,男主角开始了对此案的大讨论。随着他的引领,越来越多的疑点被大家提出:“这把刀虽然特殊但却能够轻易买到,很少有人会从上向下捅弹簧刀,楼上老人下床走到窗口不可能那么快,对面女人在睡觉时不会戴着眼镜......”在这个过程中,一场11比1的生死对决一步一步发生着大逆转,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站在男主角的一侧,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陪审员的人生观都体现地淋漓尽致。其实从男主角提出被告无罪,大概就能猜出电影的结局,但是缜密的分析、紧凑的剧情还是让人欲罢不能。
一部电影,十二个人,都是男人,都是白人,都在同一个场景中,穿着类似的正装,还在低分辨率的黑白镜头中,虽然如此,但他们的形象依然鲜活至极:戴着礼帽的球迷急于离开,所以想要尽快结束这场讨论;男主角旁边的老人睿智如同福尔摩斯,是一大亮点;一直不脱衣服外套的冷静男把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那就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是的,在这场电影中固然有不耐烦,有争吵,有歧视,甚至有几次差点动起手来,但如果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没有了一切。最后的12比0,不是因为开始的“11”,而是因为那个“1”。有一句话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其实,“少数派”经常会出错,但少数派的胜利却往往会产生更大的变革,想到这里,四面楚歌的少数派男主角,又增添了一抹勇气。
张某某在《民主原则》一文中也提到,“人总是对于自己有权过问的事才最起劲。”我常常认为,好的民主一定是好的,不那么好的民主也可以在实践的过程当中不断完善。美国上世纪90年代的辛普森案轰动全世界,表面上看起来,辛普森利用陪审团制度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是美国法制不堪一击。但是我们要知道,司法的目的不仅仅将罪犯绳之以法,更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辛普森案成功地诠释了美国司法的“程序公平与正义”,而“程序公平与正义”是重要的,因为它保证个人在国家机器的强权下不再那么弱小。如果一味追求结案、破案而不顾“程序正义”,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和贿赂必将使“实体正义”崩塌于不久的未来。
崔某某说:“你若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这个问题我在想,每个人都应该想:如果中国有了陪审团,如果你坐在那个闷热的房间里,如果你的面前是十一个“怒汉”,如果你的决定即将主宰一个人的生死——你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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