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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990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直至2021年限进行过三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为2020年11月11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法律制定的目的,即保护作者著作权和相关权益,从而推动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
第2条:保护范围,即国人(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无论是否发表都受到保护;外国人(外国人所属国或者居住国和中国签订或参加相关的著作保护、首次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在非中国但和中国一起签订协议或参加条约)受到保护
第3条:保护内容,即独创性且能展示的智力成果(文字、口述、音乐曲艺等、美术建筑、摄影、视听、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其他符合)
第4条:权利人注意事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需服从国家监管
第5条:不适用范围,法律法规相关、单纯事实消息、历法公式等
第6条:特殊情况,民间文艺作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7条:管理部分,国家主管负责全国,县以上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
第8条:授权行使权利,即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法人)行使权利相关操作
第二章:著作权
第9条:著作权人,即作者和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10条: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或者转让复制权后的若干权利并获得相应报酬)
第11条:著作权归属,非特殊为作者
第12条:作者认定,作品上署名,也可向国家登记
第13条:改编作品,不得侵犯原著,但改编后自己享有著作权(合作著作权需经过协商,否则利益合理分配)
第14条: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也可对于各自创作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
第15条:汇编作品,需体现独创性,不得侵犯原著著作权
第16条:使用改编作品,需获得改编作者和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17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其他工作人员享有署名权且可以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上述外的视听作品由当事人约定,否则由制作人享有;其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著作权)
第18条: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但可收获奖励(报社等通讯机构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由本人享有著作权,但机构有权业务内优先使用,且不得供其他单位相同方式使用)
第19条:受委托创作作品,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合同约定,没有约定为受委托人
第20条:所有权转移,不改变著作权,但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展览权由所有人享有(未发表的原件转让他人,他人私自展览不违法)
第21条:死亡后转移,即转移第10条复制以后的权利(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承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无则国家享有)
第22条:不受限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第23条:受限保护期,发表权和复制权后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位在世作者为基准、职务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视听作品为创作完成的五十年)
第24条:合理使用情形,需要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不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个人学习、个人作品中引用、媒体报道已经发表作品、媒体报道时事性文章、学校、公务员指行公务、图书馆等保存、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临摹等重复性艺术品操作、译制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译制成无障碍作品、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第25条:特殊使用情形,教科书可以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不侵犯其他权利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26条:许可使用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
第58条: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没收
第59条:不能证明合法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60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可以仲裁(无仲裁协议可以法院起诉)
第61条:适用情形,不履行合同或不符合约定或当事人形式诉讼权利等
第六章:附则
第62条:著作权即版权
第63条:第2条出版为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64条:软件和信息网络的传播权的保护法另行规定
第65条:之前的保护期于2021年6月1日前届满即使满足23条1款仍不再保护
第66条:本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侵权行为,由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67条:法律施行时间为1991年6月1日,最新修正施行为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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