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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_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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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 案例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 文/李某某 赵某某(承办法官)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8.02.022 【裁判要旨】在外国法院已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后,可以依互惠原则承认该国法院的判决。除非该国法院 在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中存在多种不一致的实践,在判断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互惠关系时,可 以不将裁判法院、当事人国籍、案件性质和标的额等因素纳入互惠条件的审查范围,以积极推动两国间在承认和执 行对方法院判决上的良性互动。 □案号 (2015)鄂武XX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案情】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 陶某、童某。 申请人 刘 某 和 被申请人 陶 某、童 某均系旅居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国 公民。2013年9月,刘某与陶某在加利 福 尼 亚 州签订 股 权 转 让 协议一 份,约 XX某将其持有的在加州注册的J I A JIA MANAGEMENT INC之50%股权转 让于刘某。签订协议后,刘某分两次向 童某(系陶某丈夫)在美国银行的账户 付 款 1 2 . 5 万某某 元。后刘 某 发 现 受 让公 司的资产不实,以陶某、童某利用虚假 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钱款为由,于2014 年7月17日向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 等法院(以下简称洛杉矶法院)提起诉 讼,案件编号E C062608。因有关两被 申请人的行踪调查报告显示两被申请 人在 起 诉 前仍 在 加州,洛杉 矶 法 院 法 官William D.Stewart作出公告命令,决 定该 案相关 传票、通知通 过 报 纸公 告 方 式 送 达。2 015 年7月2 4日,该 法官作 出缺 席某某 决,判 决 两被申请人 连 带 偿 还刘某12.5万某某元并承担判决前利息 20818美元,且应支付费用1674美元。 判 决 后,刘 某的 委 托律师 就 判 决 办理 了登 记 通知 手 续,并 按两被申请人在 加州的最新活动地址邮寄了判决书。 2015年10月19日,刘某以两被申请 人在**_*有可供执行财产为 由,向 湖 北 省 武 汉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承认并执行洛杉矶法院第EC062608 号 判 决 的申请,请 求 承 认 洛杉 矶 法 院 第E C0 626 08号判决在中国境内具 有法 律 效 力,并 依洛杉 矶 法 院 判 决内容 强 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47492美元以 及2015年5月25日至执行终结前的逾期 利 息。为 证 明中美 两国 之 间 存 在 相 互 认可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申请人向法 院提交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_*、 **_*诉美国罗 宾***产品侵权纠纷案 (以下简称***案 )民事判决在 美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案例报道。① 【审判】 **_*级人民法院经 审 查 认 为,本 案 系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外 国法 院 判 决 案件。申请人 刘 某 在 递 交 申请 承 认 和 执 行申请 书 时,已 提 交了 经证明无误的洛杉矶法院作出的编号 E C0 62 6 0 8判决副本及中文译本,符 合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 要 件。而 刘 某 提 交 的三 联 实 业公司案 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报道已证实美国有 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 ①叶某某、葛某某、杨某某:“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第1期。 02.2018 095 案例参考 案例 存 在,可以认 定 双方 之 间 存 在 相 互 承 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同时, 洛杉矶法院判决系对刘某与陶某之间 有关 股 权 转 让 的 合同关 系作出,承 认 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 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 益。因洛杉 矶 法 院 判 决 中已明 确 记 载 该 案 判 决 系缺 席某某 决,且 刘 某已提 交 了对 被申请人 进 行 调 查、法 院 准 许 公 告 送 达命令、报 纸 刊 登的 送 达公 告 等 证明文件,可以确定洛杉矶县法院已对 两被申请人进行了合法传唤,对被申请 人未接到美国法院参加诉讼通知的辩 称 理 由不予支 持。因 本 案 为 承 认 和 执 行外国 法 院 判 决 案件,不 涉及 对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的 审 查,在 洛杉 矶 法 院已 就 纠纷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有 关 股 权 转 让 协议 真 实 有 效,不应向 刘 某 返 还 股 权 转 让价款 的主 张,亦 不予 支持。至于刘某主张的美国法院判决日 至 执 行 终 结 前 的 逾 期 利息,因不属申 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范畴,本 案中不予支持。综上,武XX院裁定: 承认并执行洛杉矶法院第EC062608号 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评析】 本案系我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承 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商事判决的案件, 该裁定书公开后即受到国内外法律界 的高度 关注。有学 者 评 价 该 案不仅 开 创了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和 执 行 的 先 例,更 为 我国完 善 外国 法 院 判决 承认和执 行 制度提 供了实践 素 材,在 我国 承 认 和 执 行 外国 法 院 判 决 制度完善和实践 发 展 过 程某某 有里程 碑的意义。但也有人士认为,本案双方 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且所涉标的额较 小,对推动中美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 对 方某某 事 判 决 的 意 义有 限,中美 两 国的当事人不可能籍此而在大宗交易 中同意将有关纠纷提交给一国法院裁 判。①不论学界和实务界对该案作何种 评 价,考虑 我国 适 用 互 惠原则承 认 外 国法院判决的一贯立场以及最新的变 化,以 本 案为 标 本来 对互 惠 原 则 适 用 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无疑有助于深 化 对民事诉 讼法有关 外国法院判决 承 认和 执 行条 款 的理 解,推动 我国 相 关 司法实践向成熟完善的方向发展。 一、互惠关系的查某某和举证 根 据民 事诉 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的 规 定,人 民 法院 对申请或 者 请 求 承 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 参 加的国 际条 约,或 者 按照 互 惠 原 则 进 行审 查 后,认 为不违 反 我国 法 律 的 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 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 的,发出执行令。可见,外国法院判决 在我国并不当然 具 有法 律 效 力,应 经 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认可后,在我 国境内 方 才具 有 效 力。在 裁 判 作出国 与我国之间并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 商 事 判 决 的 条 约关 系时,应 按照 互 惠 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判断。 对 如何判断 我国与外国之 间具 有 互 惠 关 系,有学 者 将互 惠区分为基于 国家间签订的条约的互惠,外国法律 上承认我国判决或按其法定条件不拒 绝我国判决的法律的互惠,以及存在 承认或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事实的互 惠。②由于条约互惠实际上属于履行一 国的条约法律义务,并不属于严格意义 上的互惠。而就如何把握法律互惠和 事 实 互 惠以 及 两者之 间的关 系,未 有 法 律上 的明确 规 定,有关 实 践 也 处 于 个案 摸 索 的 状 况。从司法审 查 的 角度 分析,法律互惠涉及对裁判作出国有关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 查某某及 理 解问题,在申请人 未举 证 且 未有法律专家参与的情况下,该项查某某 工作 存 在 较 大 的 难 度 和风 险。而早前 最高人民法院就日本公民五味晃向大 连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 和 扣 押 令所 作 之 批 复,也 未 提 及 要适 用法律互惠的问题。③因此,我国法院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上的 立场一直相对谨慎和保守,基本上着眼 于查某某事实互惠而非法律互惠关系, 并且在缺乏事实互惠的情况下即行拒 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本 案而言,武XX院在查某某互惠关系时, 也还是立基于查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在五 味晃 案中所 强调 的 事 实 互 惠,并未 就 美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立 法 规 定 进 行分析,也 即 并未 从 法 律 互惠的角度认定中美之间存在相互承 ①Dan Harris,China Enforces United States Judgment This Changes Pretty Much Nothing, BASICS OF CHINA BUSINESS LAW, LEGAL NEWS, September 5, 2017. ②李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1995]民他字第17号,1995年6 月26日。 096 02.2018 案例参考 案例 认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在 查 明 事 实 互 惠 关 系时,还 涉及 该事项是属于当事人举证范畴还是属 于法院主动查某某的问题。本案系在申 请人举证基础上认定美国存在在先承 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给惠行为, 而非由法院主动查某某存在该事实互惠 关 系。之 所以将互 惠 关 系的 举 证 责任 归诸于申请人,原因在于申请承认和执 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涉及申请人的私 人 利 益 保 障 问 题,申请人在 外国 法 院 诉讼时应合理预见到该判决在我国寻 求 承 认 和 执 行 时可能面 临的问 题 。而 且由法院主动对是否存在事实互惠进 行 调 查,与 法 院 客 观中立 的 审 查某某 立 场不符。因此,在事实互惠的查某某问题 上,宜由申请人举证裁判作出国存在认 可 我国 法 院民商 事 判 决 的先 例,如 不 能举证即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之不利 后果。 当 然,为 避 免 法 律互 惠 或事 实 互 惠 查 明某某 的困 难,也 有学 者提 出在 互 惠关系的证明某某,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证 明本国法院判决在同等条件下不能为 裁判作出国法院承认或执行之责任, 如果法院断定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 的 缺 乏 互 惠的 证 据,则 可以认 定 互 惠 关 系存 在。采 取 此 种 举证 责任 分 配 规 则 后,可以改 变 互 惠 关 系被 法 院 轻 易 否定的现 状,回复 外国法 院 判 决 承 认 与 执 行 的私 权性,让 法 院 在 进 行 利 益 衡量时更多地尊重私人权利而非绝对 的国家 利 益,消除 传 统 互 惠 原则 适 用 中的报复性所导致的适用困难。①不可 否 认,在 互 惠 关 系的 查某某上 采用由被 申请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规 则确实 具 有 上 述 积 极 意 义,但在 实 际 操 作上会 具 有较大的突破性和风险性。原因在于, 要求 被申请人举 证 裁 判 作出国曾某某 绝 承 认 和 执 行 我国 法 院 判 决,否则即由 其承担不利之风险,与传统民事诉讼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规则不 符,也 不 符 合 按 距 离证 据之 远 近分 配 举证责任的规则。因此,在互惠关系的 证明某某还不宜全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则。 二、事实互惠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查某某裁判作出国存在承认和执 行我国法院判决先例的情况下,可否基 于 该 裁 判即行 认 定 互 惠关 系成 立,在 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国内的司法实 践也不尽一致。 早 在 本 案 发 生前,就 三 联 公司案 能否作为认定中美之间存在相互承认 民商 事 判 决 之 互 惠关 系的 依 据,有学 者曾抱以消极态度。该学者认为,美国 加州地区法院法官完全是以美国《统 一外国金钱 判决承认法》(U n i f o r m Foreign Money Judgment s Recognition A c t)作为执 行中国判决的法律依 据, 并未 对互 惠问题 进 行阐 述。而 对中国 法院承认美国法院判决的可能立场分 析,该学者预测,执行中国判决的法院 是加州地区法院,由于美国各州分属不 同法域,同一案件在各州审判结果可能 大 相 径 庭,所以仅 有 加州地 区法 院 执 行中国判决,中国法院或许不会笼统视 为美国与中国建立互惠关系。其次,执 行中国判决的美国法院是联邦法院, 鉴于美国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分立的 司法审判体制,我国法院可能会 认为 美国州立法院没有执行中国判决的先 例,因此不能在美国州立法院与中国之 间形成互惠。最后,美国执行中国判决 的判例是由加州地区法院作出,我国法 院还可能认为其并非由美国最高法院 作出,不能在最高审判层级上与中国形 成互惠。基于事实互惠本身的封闭性 与严苛性,单纯凭借加州地区法院执 行中国判 决 的 个案,还 很 难 跨 越中美 之间的互惠障碍。② 面 对 同 样 的问 题,本 案 裁 判 并未 受所谓事实互惠的封闭性和严苛性之 束 缚,而是 给 予了肯定性的回答,裁 判结果与上述学者的预测结论恰好相 反。探究本案裁判结论的原因,主要是 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判断:其一, 事实互惠主要审查对方国家有无承认 和 执 行 我国 法 院 判 决 之 先 例,而并不 深入探究对方国家承认和执行我国法 院判决时所援用的法律。具体援用何 种 法 律 承 认 我国 法 院 所 作判 决,属于 加州地区法院在处理***案中选 择 裁 判 依 据 的问 题,不论 加州地 区法 院 在 其 判 决中是 否 述 及 互 惠原则,均 不应影响我国法院判决在美国获得承 认 和 执 行之 事 实。其 二,事 实 互 惠 需 通过一国特定法院的具体裁判行为来 体 现,该 法院 所作之判 决 应 视为 该国 ①王某某:“论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载《法学家》2012年第6期。 ②谢某某:“条约与互惠缺失语境下中国判决的域外执行——以美国法院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第一案为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 第4期。 02.2018 097 案例参考 案例 之整体行为。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民 事诉 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所指互 惠 显 然 是 指国 家与国 家 之 间的关 系,而 不 应理解为我国与另一国特定地区或某 一层 级司某某 关 之 关 系。虽 然 美国客 观上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分立, 且各 州 分属 不 同 法域 等 情 况,但 如 果 因此将***案限定为我国仅与加 州地方 法院 之 间 存 在 互 惠关 系,显 然 与国际法中的国际关系主体之认知不 符,也会 导 致 互 惠 关 系认 定 结果 的 碎 片化 。其 三,不能 将 事 实 互 惠 所 依 据 之裁判限定为一国最高法院所作之裁 判。根据中、美两国各自有关案件诉讼 管辖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 决案件并不会由最高法院直接裁判, 认 为三联 公司案 判 决 并非由美国最高 法院作出,不能在最高审判层级上与中 国 形成 互 惠的观 点,无 异于 关 闭了认 定事 实互 惠关 系之门,显 然 具 有不合 理性。其四,即使有美国法院不承认我 国 法 院 判 决 的 相 关 案例,也只说明美 国在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时存在 不一 致 的实践,对是 否 存 在 互 惠关 系 仍应进行深入比较分析后方能得出结 论。事实上,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也 可以就两国之间不存在事实互惠关系 加以反证,例如举证我国法院作出的判 决 曾在 美国 被 拒 绝 承 认 和 执 行。因 本 案的被申请人并未就美国法院不承认 我国 法 院 判 决 提 出过 反证,自然也 就 不 存 在 对不同司法案例 进 行深入 对比 分析之必要。 至于在判断事实互惠关系成立 时,应某某 较 待 审 查 案 件 与外国 法 院 承认我国法院判决案件之具体情形, 迄今尚未见有相关的探讨。考虑到实 践中并不可能存在情形绝对相同的两 个案 件,在 承 认 和 执 行外国 法 院 判 决 过程中锱铢必较不仅会束缚裁判的思 路,而且 所 得出的 结 论 还 有可能 不当 阻碍申请人 正当权 益的尽 早 实 现,加 剧 国 际 间 的 司 法 冲 突。因 此,在 判 断 事 实 互 惠 关 系是 否成 就 时,不宜 过 分 强调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案件与待 审 查 案件 在 裁 判 法 院 层 级、当 事人 国 别归属、案件 性 质 和 标 的 额 等 方面保 持 一 致 。在申请人已举 证 我国 法 院 判 决获得对方国家承认和执行而又没有 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一致的实践 时,应 认 定 外国与我国间 存 在 承 认 和 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互惠关系。在此 还 应 注 意,不应 把 承 认 和 执 行外国 法 院 判 决 中的 其 他 条 件,如 外国 法 院 对 案件 是 否 享 有管 辖 权、被申请人 是 否 受到合理的通知传唤等纳入事实互惠 关 系成 立 的 判 断 中。这 些 其 他 条 件属 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审查 过程中应予独立考虑的因素,不宜与事 实互惠关系的判断混为一谈。 三、互惠原则适用的新空间 如 上 所 述,本 案 在 适 用 互 惠原则 时,并 没有 深 入比 较 甄 别 湖 北高院 裁 判的***案与洛杉矶法院裁判的 第E C0 62 6 0 8号案件在当事人国籍、案 件 性 质、诉 讼标的 额以及 裁 判 法院的 层级、类型等方面的差异,在事实互惠 关系的认定上展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 突破性。但不可否认,本案仍是以存在 着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 的先 例为前 提,而非 在 没有 事 实 互 惠 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 决。倘若不存在***案之先例,或 者被申请人举证曾有我国法院的判决 在 美国 被 拒 绝 承 认 和 执 行,本 案的 裁 判结论殊难预料。由此观之,将民事诉 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规 定的互 惠 原 则 单纯地解读为要存在他国先行承认和 执 行 我国 法 院 判 决 的 事 实 互 惠,很有 可能造成中外双方在承认和执行外国 法院民商事判决问题上陷入互不信任 的局面。 针对固守事实互惠立场所带来的 问题,德国柏 林高等 法院 在 2 0 0 6 年承 认我国*_** 作了十分精到的分析:“在相互承认民 商 事 判 决 问 题 上,如 果 双方 都 等 待对 方某某 迈出一步,自己再跟 进给予对方 互 惠的 话,事 实上 永 远 不 可能 发 生相 互间的互惠,互惠原则也只能是空谈 而 已,而 这 种 情 况 并不是 立 法者 和 执 法者所希望的。”①固守狭隘的要求对 方某某行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立 场,将 导 致国家 之 间 互不信任的 状 况 持续,而且会造成申请人利益被动受损 的情况。对如何破解这一僵局,德国柏 林高等法院采取了主动承认的方式, 该法院认为,“为了在没有签订国际条 约的情况下不阻止相互承认法院判决 的向前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 如果一方某某行承认,另一方会不会跟进 ①刘某某:“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作用的再认识”,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务造成的损害 更大。如果***在订立合同伊始 即明确表示客观不能或主观不愿履行 合同,则启***便能够及时终止 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而不 是一味地被拖延浪费时间。因此,本 案由启***在逾期交货违约金与 不交货违约金之间做出选择,更显公 平合理。 本案违约责任(违约金某某) 竞合产生的原因系特定条件下违约行 为性质发生转化,导致同一违约行为 符合两种不同违约金某某的约定。一 个行为不能被评价两次即禁止重复评 价,是刑事追责的基本原则,同样适 用于民事追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 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其一、定金罚则与 违 约 金 条 款 不能同 时适 用,均 是 上 述 原则的体现。因此,对于本案的违约行 为,违 约 方某某 能 被 克以一种 违 约 责 任 方式(包括违约金计算方式),而守约 方有权亦有义务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条 款做出选 择。启新 辉 公司上诉 要求 三 向公司同时承担两种违约金责任,于法 无据。在二审法院释明后,启*** 明确了其适用的违约金某某,二审法院 据此作出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 **_*级人 民法院) 02.2018 099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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