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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综合运用贴息、奖补、分险、增信“组合拳”,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实施上市挂牌补助,支持引导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对申请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_*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_*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每年3月底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
二、实施首发债券补助,支持引导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引导企业通过***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融资结构。对首次成功***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对首次通过**_*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行费用,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_*审核后兑现。
三、实施资产证券化补助,支持引导企业盘活资产融资
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引导企业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发行金额1‰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元。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_*、**_*审核后兑现。
四、实施定向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省级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信贷规模,每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兑付。对入选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与信息服务百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或项目,按不超过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家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按照国家部署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支出按30%给予补助。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每年底前提前下达。
引导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引导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担当担责,加强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措施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总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加强会商会审,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奖补资金拨付或下达工作。
以上措施自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压年兑现,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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