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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何确认房屋为子女个人财产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须注意: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该种情况下,建议由出资父母与子女签署《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房产系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否则,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有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案例:?(2021)浙06民终18号?
另需注意:父母必须将购房款支付至房屋出售房,而非将购房款支付给自己方子女。否则,还需对该购房款的性质予以证明,从而增加证据收集的难度,提升了房产归属个人的风险。
相关案例:(2016)黑民申1248号
2、婚后,一方父母贷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确认产权归属:
(1)房贷由父母偿还: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该种情况下,须注意:一定要保留父母归还房贷的的完整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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