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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某某,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然与罗某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1.李某与马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内订立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定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处分财产的自由和空间。但此类约定一旦与“保证忠诚”挂钩,即成为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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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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