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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题
答:(1)带血的水果刀、现场的血迹、血型鉴定、保安的证人证言、孙某的黑色卫某某和一双鞋、鞋缝隙里的血迹都属于间接证据;但孙某的供述和孙某妻子证实案发时孙某与自己在一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刑诉解释105条):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2)孙某的供述、勘查笔录、在孙某家中搜查到的卫某某、鞋和鞋的缝隙里提取的血迹。对孙某的供述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其他证据应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合理解释或补正说明,不能解释和补正的也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出的孙某在犯罪时间内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有限,且不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作为本案的间接证据:作案工具的刀未因在公安机关勘查时未附笔录应该排除;而在孙某家中搜查出的卫某某某某,因未开具搜查证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也应排除,所以综上本案间接的证据也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孙某是犯罪行为实施者和刑罚承担者的唯一结论。
(5)二审法院对孙某的上诉,应该对于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如确定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结合本案可做出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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