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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不是单一的法律制度或诉讼程序,而是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自首、坦白、缓刑、减刑、假释等具体制度;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等具体诉讼程序。特征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刑事法律范畴。实体(刑法)与程序(刑事诉讼法)于一体,既突破实体法又进入程序法领域,实现公诉权实质化(实体化),是一项体现时代性、创新性、法律性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程序法领域的意义在于: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处罚,不仅在实体法上得到从宽处罚,而且在程序法上获得从宽处理。如不予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及适用简易程序等。特征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意义旨在鼓励、引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和处罚,是一项新型的刑事法律制度。这一特征要求司法机关在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必须把握好两个条件:一是确保表示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确实有罪之人;二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表示完全出于自愿。
从政治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建构和谐社会的追求,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以及相应的各种社会矛盾的缓解。社会和谐的理想与追求,在司法领域也有种种表现,如诉讼和解制度,就是以社会和谐作为考量因素而建构的。立法建构、司法机关运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其政治效果考量,这就是消除诉讼对抗折射的社会对抗,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让司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而保障最好的政治效果的实现,与整个社会和谐化的努力形成一种合力。
从文化效果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和了我国和合文化的特质。在中国,“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和”可谓中国文化传统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中国的典籍中,涉及“和”的内容俯拾即是,例如,《庄子·形势》说:“上下不和,虽安必危”,后人解释说“君臣亲、上下和,万民辑,故主有令则民行之,上有禁则民不犯。君臣不亲,上下不和,万民不辑,故令则不行,禁则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乃不行。”(韦政通著:《中国哲学辞典》)这强调了上下亲和在保守国家安定和推行法令中的重要意义。又如,《管子·内业》在论及心气平和时说:“彼此之情,利安某某,勿烦勿乱,和乃自成。”《韩非子·解某某》也说:“积德而后神静,神静而后和多,和多而后计某某,计某某而后能御万物。”褒扬了“和”在个人修身养性乃至欲有所为中的重要功能。这些典籍中关于“和”的阐述,既有天人的和谐、君臣的亲和、六亲的和睦,也有内心的平和。这种文化,注重和合,不喜对抗,也抑制对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这种文化特质是契合的。
从司法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近些年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恢复性司法针对的是传统司法应对犯罪的措施及存在的明显缺陷,即不能满足被害人的需求,也不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因而将“恢复”作为司法的重要考量目标,修复被犯罪侵害的利益,治愈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加强犯罪人悔过自新,平复因犯罪而紊乱的社会秩序,就成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内容。这种理念,对于诉讼和解制度以外的协同型司法制度有一定的影响,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对于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显然是颇为重要的。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这一制度含有的简化诉讼程序的内容,显示它与司法效率、诉讼经济原则是结合在一起的。近些年来,“案多人少”成为司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生固化思维。不可否认,同案同判对于实现司法正义有着重大意义。
此种情况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既有助于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审判者通过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罪名和量刑的辩论,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有助于形成独立的判断。真正做到审判,而非对具结书中载明的罪名和量刑进行“确认”,才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保持中立、独立思考,勇于依照法律裁判,大胆提出审理中发现法律的漏洞、矛盾,是真正为法律贡献自己智慧的体现。“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求“以庭审为中心”,审判者要通过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做到中立、独立裁判,完整说理,守好司法公正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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