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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违反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及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和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做出同意执行保全的裁定后,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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