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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5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邋邋第五条 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对于每人诉讼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船等。
第七条?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五)被保险人雇员患职业性疾病以外的任何疾病、传染病及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的雇员进驻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工地并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完成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工程建筑合同规定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结.定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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