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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活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公道活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职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活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进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活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进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保险竞标网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进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题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活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哪家车险好职工活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分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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