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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2001-00091
分 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其他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0日
名 称: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劳社部发〔2001〕13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http://doc.001pp.com.cn/gkml/zcfg/gfxwj/201407/t***_13606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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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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