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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残联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残疾儿童筛查诊断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机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建立筛查诊断档案。

第五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初筛工作,对于初筛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0-6岁疑似残疾儿童的,应当将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转介儿童的复筛、诊断、信息管理和早期干预工作。转介儿童经复筛仍不能确诊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及时转介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

孤独症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残疾评定机构,诊断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应诊断评估业务。

第七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XX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将筛查诊断信息报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地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并与同级残联共享。

市、县残联对疑似残疾儿童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展康复救助、残疾评定等工作。

第三章 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第八条 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七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一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

第九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现场或网上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无法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

第十条 县级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潜力评估,评估报告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县级残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康复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申请的康复救助服务,自县级残联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期的须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儿童残疾类别或者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更换机构。多重残疾可根据康复潜力评估结果选择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 具有本地户籍且取得外地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向居住证发放地残联申请救助。确需户籍地结算康复经费的,应当同时向居住证发放地和户籍地残联提交申请。经联合审核同意后,转介至居住证发放地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经费由监护人先行垫付,按有关规定到户籍地残联结算。

第十五条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救助满两年,肢体(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满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000元

个

3年

本标准为最高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适配助视器附带4次适应性训练。





助听器

0-17岁听力残疾儿童

3000元

个

4年







轮椅

0-17岁肢体残疾儿童

1000元

台

4年







助行器



300元

台

2年







站立架



1100元

个

2年







坐姿保持椅



1000元

个

2年







大腿假肢



5000元

例

1年







小腿假肢



3000元

例

1年







矫形器



1500元

例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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