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法理学知识点名词解释》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法理学知识点
写答字
名词解释: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法:不成文法的一种,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实体法: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件: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
法律责任: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
论述题:
如何理解法的局限性?或者如何理解“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400字+)
(1)、法律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工具。在法律社会,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逐步代替原来的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原有的影响力。(2)、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可预测性。法律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使社会有章可循,(3)、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
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都不是其他社会规范可以取而代之的,若废法而弃之,则重建社会基本结构和秩序,不仅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而且还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社会后果。例如以德治国、政策治国。
但同时,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即使现代社会的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仍然有 部分人类行为和社会关系是不能适用法律来调整的。(如涉及到家庭领域)(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即使在法律是主要的调整和保障手段的某些领域中,如果没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方式的配合,法律的作用也不能很好的发挥。(3 )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法律适用所对应的事实有时是难以确定。没有办法完全还原事实真相。
(4)、法律自身的缺陷:体系不完整,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抽象与现实对应后违背原意,法律的僵硬性。法律语言的意义需要解释且会发生解释不统一的问题。
对许某某《说文解字》的理解?
其一,“法” 和“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宇,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尚书》也有类似的记载。其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不仅象征公平,而且含有 “裁判” 的功能,置罪者于水上,随流漂去,又有驱逐之意。其三,“^蹋源ゲ恢闭呷ブ尤?rdquo;,表明法有“明断曲直0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严。
第一,“法”与“ ”是通用的。古代的“刑”字含刑戮、罚罪之意,也还有“规范”(模范)的意义。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从属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明断曲直”之意。
从法的功能和特点角度,如何理解孟某某说的“有恒产者由恒心”这句话?
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是原意是指有一定的财产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在法律框架下可以理解为:只有充分保护每个人合法的产权,实现较为公平的定分止争,才能促使每个人都履行遵守社会规范的义务,这时才能更好实现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句话事实上反映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保护合法的产权实际上又体现了法律物质性:关注现实利益问题。可以概括为: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如何理解罗某某?庞德说的“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这句话?
一方面,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通过给经济社会提供基本遵循的方式,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其本身就在追求稳定性,追求长治久安,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那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将荡然无存了,也就无法为社会提供基本遵循,由此便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这与法律的目的相背离。而且,法律每次的立改废都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翻现有的部分法律关系,如果频繁修改,社会将无法承受这种巨大的成本。
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终究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就必须要反映经济社会的变化,尽管这种这种反映带有滞后性。正是因为如此,法律需要不断地检查和调整,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
如何理解中国法理学创始人孙某某教授“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这句话?
这句话中,“理”代表的是客观规律、公认的价值观等,“力”代表的是国家强制力, “理”是基本的,就是说任何法都有从生活中来的因素,任何法都得讲一定的“理”,都得有一定的符合人类正常生活需要的内容,否则就根本不是法。法中的“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1承认一定的客观事实、一定的客观规律;
2、承认在一定事实和客观规律基础上产生的价值观、正义观;
3、借鉴人类积累的处理该类问题的经验、智慧、方法、手段。
“力”是必要的,就是说并非所有的“理”都是法,只有具有了一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的“理”,即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理”才是法。 “理”表示的是法的内容,“力”表示的是法的形式。“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表示法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只有有了理,才能具备形成法律的基本条件,但只有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理才能是法。
甘某某说“以眼还眼只能使整个世界变盲”,请你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以眼还眼”指的是同态复仇,即一定程度上的复仇,带有限制性。“使整个世界变盲”指的是这种复仇方式会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首先,严格以上的同态复仇并不存在,只要复仇发生,往往会发生不对等的情况,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造成资源的浪费,例如,在参考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下,一个人瞎了一只眼和瞎了两只眼是不同的。
其次,同态复仇在现实中所产生的不对等性,可能会促使人们进行反向复仇,开始又一轮伤害,这也就使得复仇解决纠纷的机制失效,产生更大的纠纷。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大规模协作的产生,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也正如王安石在其《复仇解》一文中的所说的,同态复仇“害天下之大公”,其伤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实行同态复仇,社会成员在总体上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且可能导致问题更为严重。
怎样理解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法律起源于复仇” 这句名言?
法律起源于复仇,也就是说,复仇最终演化成了法律,复仇和法律在本质上都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机制,二者都是为了制裁违规者,实现矫正。在前政治时代,社会生产力有限,国家公权力并不发达,无法较好稳定社会秩序。但社会纠纷的产生又需要得到解决。因此,复仇作为一种往往出于人类感性的矫正手段,成为了前政治社会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复仇效率低下,成本较高的弊端凸显,而随着国家公权力的强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 出现了一批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维护秩序的中立裁判者。新的社会分工取代了之前复仇的惯例,由此便形成了第三方裁决机制。在演化过程中,充当第三方裁判角色的先是各种公共权威,而非专业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经历了众多的过渡阶段之后,现代社会才出现了专业的法律人和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构。上述就表示了法律起源于复仇,复仇演化成法律的过程。
法律为什么要刻意制造模糊,而非追求绝对的精确性?
关于这一问题,事实上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规则时多方面的考量:首先是时间的考量:立法者追求的是社会的长治久安,也就是说,法律需要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而如果立法者在立法中规定的越精确,就越容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过时,无法继续适用。而采用模糊的表达,就可以使法律用得更久。例如法律中有关数额的规定,就不会随着物价变化而过时。其次是灵活性的考量,也就是法律如何应对变化多端的现实生活。事实上,法律无法对现实社会作清楚的规定,否则便会使法律规则僵化,无法应对变化多端的现实生活。立法者只有用类型化的语言作出规定,然后把解释权和判断权一级一级地下放给行政机关,让这些机关出台相应细则,或者让司法机构在具体的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解释和判断,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才能让法律适应未来的社会变迁,而不至于频繁修改。最后是建设性的考量,也就是说,在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为了能将法律制定出来使之顺利通过,立法者有时会使用较为模糊的语言,将不同人的意见容纳进来。法律的制定本质时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在争论比较激烈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法律制定不出来的问题。在这种时候,为了让法律能够出台的大局考量,法律人会先从措辞上达成一致,给日后的讨论留下一个基础,这也叫“延迟决断”。
请尝试解释为什么法律责任的认定发生了从古代社会“严格责任”为主到现代社会“过失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变迁过程?其中影响这个制度变迁的核心变量是什么?
材料分析题
?“在前政治时代,复仇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暴力手段。当国家建立之后,却力国垄断暴力的使用权,私人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场合越来越少。在中世界的欧洲,决斗尚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国家还经常利用悬赏的方式抓获罪犯;但到了现代社会,则除了‘正当防卫,以外,差不多所有私人暴力都被禁止了。
0请深化这段文字的讨论,并重点解释:
(1)为什么复仇在前政冶时代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2)国家为什么要力图垄断暴力的使用权?
(3)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允许决斗解决纠纷的合理性是什么?利用悬赏的方式抓获罪犯的合理性又是什么?(4)为什么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私人合法使
用暴力的场合仅限于 “正当防卫”?(5)支配这一制度变迁的核心因素是什么?
简答题
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由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可总结出法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于: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则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的、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简述从法律规则内容上对法律规则所作的分类/试比较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一)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二)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按其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比较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1)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2)所谓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随意变更或违反。它的作用在于规定人们的行为方式,禁止或命令。而授权性规则的特点在于是具有任意性,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它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或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2)所谓假定,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要注意的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包括:①可为模式;②应为模式;③勿为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任何一种行为模式(尤其是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都应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3)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其中,假定、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简析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一)存在法律规则时,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二)当规则缺位时,基于漏洞填补的考量,方可适用法律原则。(三)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四)严格说明理由,增强说理论证(在具备了使用法律原则的正当理由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使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
举例说明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或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或载体,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具体来说,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以下几类
(1) 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例如我国刑法382、383条共同表达了“贪污罪”这一规则的内容,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2)一个法律规则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例如我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73 条,《刑法》第228条等均规定了“禁止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规则。
(3)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 例如我国《药品管理法》第 73 条对“禁止生产假药”的行为规则和“禁止销售假药”的行为规则规定了法律后果
(4)一个法律条文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第一,法律条文仅规定了假定条件,或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第二,法律条文既规定了假定条件,又规定了行为模式;第三,法律条文既规定了行为模式,又规定了法律后果;第四,法律条文不仅规定了肯定性法律后果,还规定了否定性法律后果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非正式)有哪些?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一)正式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二)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在正式法律渊源存在漏洞的时候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来源资料)包括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公共政策、习惯、法理。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1、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1)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实效是指规范事实上被服从和适用。(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和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某某”范畴。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联系: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因此,一个法律规范有效,并不意味着它有实效;反过来,不能因为一个法律规范没有实效,就否认它的效力。
简述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适用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9.赦免: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笼统的说就是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消灭就是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
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又可分为两类: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以上为《法理学知识点名词解释》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法理学知识点名词解释由用户“yangguang12345”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