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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
教基二〔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_*: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制定了《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对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建设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实验室设备缺乏、实验开出率不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把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走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二、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深化课程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方法,以地、市或县为单位,选取具备相应***小学校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试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 三、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经费,确保中小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逐年增长和使用效益。要把中小学实验室教学仪器配备和实验室易损易耗品的补充纳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机制,严把质量关,切实保证进入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技术装备部门、教研部门的作用,指导中小学校按照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好实验课。建立、健全实验操作考核、评价制度,将实验操作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逐步充实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在职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教 育 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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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实验室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自然)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 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之一,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实验室应某某为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开展实验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
第五条 实验室应提供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开设实验课的环境和条件,应满足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要求。
第二章 设置与仪器配备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应执行《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教基〔2006〕16号),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课程教学中演示实验、分组实验、教学训练和综合实践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教具、材料、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课程标准进行设置,实验室的数量要与学校的规模相适应,保证满足教学需要。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实验室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管理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解决,可根据从事实验室管理的工作量进行设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管理员工作职责和学校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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