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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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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

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

有关省、自治区、***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安全监管局、煤炭厅(局、办),**_*、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和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加快产业结g兊髡兔嚎蟾脑焐叮志陀泄厥孪钔ㄖ缦隆?/p>

一、产能置换的比例要求。用于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置换的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未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实际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增产能。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比例不作要求。

二、产能置换指标的计算。本通知印发后,无论是否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100%计算。实施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符合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兼兼并重组、已核准(审批)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等要求的,可按照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进行折算。

三、引导与自然保护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7〕763号文件要求和批准的产能置换方案,积极推动,严格把关,及时向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和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附件:产能减量置换承诺函参考样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8月24日

附件

产能减量置换承诺函(参考样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要求,我公司拟按照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申请对以下煤矿核增现有生产能力:

1、xxx煤矿,现公告生产能力xx万吨/年,拟核增xx万吨/年,核增后为xx万吨/年;

2、xxx煤矿,现公告生产能力xx万吨/年,拟核增xx万吨/年,核增后为xx万吨/年;

.....

以上x处煤矿,现公告总生产能力xx万吨/年,拟核增xx万吨/年,核增后总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

我公司已落实用于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xx万吨/年,剩余指标xx万吨/年承诺在6个月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愿意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的联合惩戒。

特此承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017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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