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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 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2.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能力条件
1.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够立足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育人成绩突出。
2.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业务精湛,形成独特风格,得到同行认可,受到学生欢迎,在发展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育人方式、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成效显著。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教育教学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校长、专职督学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督学等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5.在引领学科培训、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或主持研讨不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得多次使用,以最高奖为准。
(六)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
(七)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的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法释〔2019〕1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资格条件自2021年起实行,原《XX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由**_*、**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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