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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人民法院
原告:**_*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_*律师。
被告:中国***XX石***
负责人:徐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_*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_*律师。
原告**_*(以下简称XX***)与被告中国***XX石***(以下简称中石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_*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中石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XX区便利店的年度基本租金为10万元,XX区便利店的年度基本租金为15万元;租金支付采用年预付的方式;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按照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将双方约定的便利店交付被告承租使用,但被告在支付了2010年度基本租金(25万元)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期间原被告双方就租金支付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谈判。2014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正就拖欠租金支付及后续租赁事宜进行协商,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履行租赁协议,便利店仍由被告租赁使用。后原被告双方就租金支付事宜又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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