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协议书案案例分析报告》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马军孟某某案案例分析报告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军,孟某某的原告资格是否对该诉讼享有诉的利益。原因如下: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1.原告马军认为其合资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二人认为因其二人合法持有的**_****1000万元出资额***33.33%权益,所以其具***的股东资格,进而拥有本案诉的利益及原告主体资格。
2.被上诉人**_*(以下简称***)、李某某、常某某、常富鼎认为马军已经***,且转让所用股权,所以其不具***的股东资格,进而不拥有本案诉的利益及原告主体资格。
3.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其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如下:
首先,因一审各被告均对该协议的效力不持异议,双方对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故该诉讼请求对马某某说没有诉的利益,不能成为诉的标的。
其次,马军已将其股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给他人,其已不再***的股东,故其无权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马军不拥有本案诉的利益及原告主体资格。
我组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争议中程序争议关于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在诉讼活动中,判断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一个重要条件即是当事人是否具备诉的利益,享有原告资格须以对诉讼享有诉的利益为前提条件,“无利益即无诉权”,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救济时,应有“利益”或“需要”,存在“利益”或“需要”是当事人寻求审判权救济的前提和基础,在没有诉的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在本案中,上诉人提起的两项上诉请求均为确认之诉,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应具有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同时,在对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进行审查判断的时候不能离开诉讼的主体,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构成了诉讼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的依据。因此,具体到本案中,争议焦点应为:马军、孟某某对本案之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二、焦点分析
针对马军,孟某某的原告资格是否对该诉讼享有诉的利益,我组的观点是:马军、孟某某对本案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我组不同同学分析的原因有:
第一:
对于孟某某:不具有诉的利益,不能成为适格原告
要想成为适格原告,则需与案件有切实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争议内容主***中股权问题,孟某某***中的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且在日后签订补充协议时,马军在落款处签字,结合此前交付出资款行为,应推定其他相对方知悉马军的身份。并且,在马军受让孟某某的股份后,孟某某即***,意味着***相关的一切事务不再具有牵连性。故孟卫国不具有诉的利益,不能成为适格原告。
对于马军:不能成为适格原告
马军有三个诉讼请求:
1.马军请求确认案涉合资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因在一审中,一审各被告均对该协议的效力不持异议,双方对协议的效力没有争议。故在确认之诉中,双方对确认标的无异议时,该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故对马某某没说,确认案涉合资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无诉的利益,不能成为诉的标的。
2.马军请求因股权被恶意增资稀释所产生的损失。对于马军诉讼请求主张的所谓其股份被稀释的事实其实是发***资本从3000万增资到6000万的过程中,而合资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对于该次增资的事实并未涉及,所以马军以一审各被告违反合资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基础要求确认股权份额及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本身并不充分。
3.马军请求要求确认其在鄢某某***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诉的利益这一争议焦点持否定观点。本分析报告以:争议焦点——焦点分析——观点总结的逻辑展开,针对马军、孟某某与**_*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争议分析。在分析中,我组组员首先明确了案件性质和相关概念,之后结合了具体案情与所学知识得出了最终的否结.定论。本案件中,马军、孟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马军孟某某是鄢某某***的股东这一身份关系上,如今马军已非鄢某某***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马军孟某某无权提起上述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上诉请求。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协议书案案例分析报告》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协议书案案例分析报告由用户“女孩ogirl”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