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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浙财科教〔20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确保举办者和各类投资捐赠主体、以及校长和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
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捐赠与投资主体、师生员工政.和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举办者出资
第十一条 ?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按照报批的设立申请、办学协议、学校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财政性补助资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户管理情况;
(八)民办学校是否开设教育基金账户,是否出台教育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是否专款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有无存在转移资金等情况;
(九)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应结合本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指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包含且不限于校长、院长、园长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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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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