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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批)
[全某某[2004]16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申请和受理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收费办法
10、附则
附件1: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
附件2: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
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4: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5: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
附件6: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抽样单
附件7:制冷设备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批)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制冷设备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制冷设备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制冷设备产品分为冷水(热泵)机组(>24.36kW[2.1万大卡/小时])、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等4类28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资料进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
地 址:XX***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2988
传 真:0551-***
E—mail :reed@acinspect.sina.net
联 系 人:李某某 李某某 张某某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XX***
邮政编码:230031
电 话:0551-***
传 真:0551-***
联 系 人:李 妍 李某某 戴某某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XX市***院内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2289
传 真:010-***
联 系 人:路某某
*_**
地 址:XX***
邮政编码:510300
电 话:020-***
传 真:020-***
联 系 人:薛某某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
企业取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产品规格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中***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交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见附件5)抽封样,并填写《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某某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制冷设备 (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06-×××-×××××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表示制冷设备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制冷设备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附件7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某某[2004]1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制冷设备产品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
使用标准
一
冷水(热泵)机组
(>24.36kW[2.1万大卡/小时])
1户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2工商业用蒸汽压缩循环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
3工商业用蒸汽压缩循环容积式水冷冷水机组
4工商业用蒸汽压缩循环离心式冷水机组
JB8654-1997
GB/T18430.1-2001
GB/T18430.2-2001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5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6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GB18361-2001
GB/T18362-2001
GB/T18431-2001
二
制冷空调设备
(>24.36kW[2.1万大卡/小时])
7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8836-2002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8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18837-2002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9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0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17758-1999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11屋顶式风冷空调(热泵)机组
JB/T8702-1998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12除湿机
JB/T7769-1995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三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
13风机盘管机组
JB/T4283-1991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
使用标准
三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
14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JB/T9066-1999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15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14294-1993
GB10891-1989
16暖风机
JB/T7225-1994
GB4706.1-1992
GB4706.32-1996
1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
JB/T7221-1994
GB10080-2001
18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
JB/T9068-1999
GB10080-2001
19暖通、空调用轴流通风机
JB/T6411-1992
GB10080-2001
20屋顶通风机
JB/T9069-2000
四
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
21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22半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23开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GB/T10079-2001
GB4706.1-1992
GB4706.17-1996
24全封闭涡旋式制冷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1屋顶式风冷空调(热泵)机组
9848
12除湿机
4152
三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
13风机盘管机组
6881
14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9598
15组合式空调机组
13509
16暖风机
5423
17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
4186
18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
4186
19暖通、空调用轴流通风机
4186
20屋顶通风机
4186
四
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
21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4790
22半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4790
23开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4790
24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压缩机
4790
25全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7380
26半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7380
27开启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7380
28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
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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