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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周,本公号对《XX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解读(详见:XX新政: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越界经营可取消特许经营权),其中提到了XX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发布的《*_**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我们就来解读这个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
总的来看,《办法》规定非常详细,从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协议订立、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说明。
小编已对《办法》全文做好批注~
附:《办法》全文
*_**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编者注:该《办法》不仅规范燃气特许经营活动,还规范其他注入热力、供水等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范围比较广。)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暖、供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编者注:对每项特许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在本市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范围内,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项目提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办法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
第十条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细则,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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