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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省政府令197号)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_*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某某
2020年10月16日
**_*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开发区、XX区管理机构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8日XX省人民政府公布的《**_*法》(省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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