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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理形式、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6-12个月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受处分学生自受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申诉,10日之内无异议,则发布通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且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四)违纪群体为首者;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某某关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某某关处理,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动用器械者,加重一等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某某关,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某某关,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害者,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某某关,因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承担,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六)在校外集众闹事或打架,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从重处理,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应如数退还和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某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24小时内离校,逾期由学校强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由处理机关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层次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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