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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基础上应及时通报给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进行教育。凡涉及严重违纪以上的处分,由班主任书面报告政教处,政教处审核后作出处分决定 。“警告”及“警告”以上的处分,由政教处张贴公告。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可作适当变通。 所有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审查后交校委会讨论决定;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开除学籍(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
第五条: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由班主任批评教育: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带手机、mpx等进宿舍或教室的。
3.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4.乱扔果皮(食品包装袋)、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5.故意带食品到校园或宿舍的。
6.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7.乱窜班或串宿舍的。
8.无故不参加早操或躲操的。
9.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0.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第六条: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由班主任书面报告政教处:
1.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辱骂老师的。
3.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4.抽烟、喝酒的;偷窃他人财物的。
5.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6.考试作弊的,特别是手机作弊的。
7.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8.不经学校批准,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的。
9.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10.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或无故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活动、班集体活动、体育活动、自习课(含夜自习),发现在校内两次骑车者,一律按旷课一节处理,并扣除班级量化分。
1.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到12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到18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必须填写违纪学生保证书。
3.连续或累计旷课24达到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 连续或累计旷课超过24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
第八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答案、讨论、交换答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再加一至二等处分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要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并当场顶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威胁、恐吓,甚至出手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包括误导家长)参与斗殴者,待事端平息后,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借读生取消借读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藉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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