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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第一款第(一)项经商办企业的;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2.第一款第(四)项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商办企业,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3.第三款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兼职取酬,多次发文重申或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准领取任何报酬。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政.和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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