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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鉴函〔2018〕1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鉴定机构及技能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精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制定鉴定计划和发布鉴定公告、鉴定报名管理以及鉴定收费管理等内容。
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规范
(一)制定鉴定计划和发布鉴定公告
1、全省的鉴定工作计划,由省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人社部部署及本省实际制定,为一定时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市州人社部门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及相关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并据此制定本地区的鉴定工作计划。
2、鉴定管理机构和鉴定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鉴定计划及本单位的职责发布鉴定公告,并各有侧重;省、市州鉴定中心侧重于本地区一段时期内鉴定工作的全面安排,包括职业(工种)、承办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录、申报范围和办法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所侧重于实施鉴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二)报名管理
1、鉴定机构资质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所须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精神,在目录范围和批准许可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开展鉴定工作,一般不得超职业范围和超等级申报鉴定。
确需组织开展鉴定的行业协会、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可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增加鉴定职业和晋升鉴定等级;或者通过具备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鉴定。
(2)市州鉴定中心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鉴定,原则上须在具备相应鉴定资质或鉴定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如本地区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能组织实施鉴定。
(3)规范异地鉴定。原则上各类鉴定机构不得组织异地鉴定。如确属需要开展跨区域鉴定的,***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原则上须在经省人社厅审批确认的鉴定场所开展鉴定,如现有场地或设备等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有特殊情况的,或戒毒、监狱等特殊领域需进行所外鉴定的,须向相应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可组织鉴定的条件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考生申报条件
考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根据人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规定,原则上对考生申报资格做如下统一规定,统一鉴定类职业按照人社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②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②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③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②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_年,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__(职业\工种)____级职业资格鉴定,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工作履历明细
工作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职务(岗位)
部门联系人
部门办公电话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公章盖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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