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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 清廷对蒙古地区的管理体制一、中央机构理藩院:前身为“蒙古衙门”。处理藩部(包括边疆民族和周边部分国家)问题的政府部门。在清朝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很高。
康熙朝后期,理藩院的管辖范围开始涉及其他边疆地区,但以蒙古为核心的基本方针没有变化。
乾隆朝,理藩院的职能发生了重要变化。***扩大。理藩院设有旗籍、王某某、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在清朝中央各机关中,有与六部平行的重要地位。“吏、户、刑三部及理藩院均属紧要”。理藩院有尚书、侍郎和各司属机构,在边疆地区有专驻官员,在最基层有笔帖式,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较完整的体系。
从纵向看,清代理藩院组织严密,职掌分明;从横向看,理藩院在行政上具有相当独立的地位,对驻边的将军和大臣有直接指导的权力。事权统一。
二、管理体制在漠北蒙古地区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又称XX左副将军,是清廷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立的最高军政建置。驻扎于乌里雅苏某某。管辖扎萨克图汗、土谢图汗、车臣汗、赛音诺颜部和科布多地区、唐努乌梁海地区。
漠南蒙古地区设立绥远城将军、察哈尔都统和热河都统。绥远城将军衙署在归化城(今XX)东北绥远城内。管辖区域有归化城土默特二旗、XX盟和伊克昭盟。察哈尔都统管辖范围有察哈尔八旗官兵、阿尔泰军台、XX军务及察哈尔地区的四牧厂。热河都统管辖热河地区驻防官兵及昭XX盟、卓索图盟两盟军务、热河所属各驿站、XX围场等。
蒙古地区在理藩院和军府建置下又分别以盟旗制和府厅州县两种不同的民政制度管理地方。旗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在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同时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札萨克是旗的最高军政长官。札萨克下设固山额真、协理台某某、梅林某某、甲喇章京、牛录章京、拔什库、什家长等。
清朝将旗分为内札萨克旗和外札萨克旗。漠南蒙古49旗称内札萨克,拥有统率兵丁之权。漠北蒙古86个旗、漠西蒙古34个旗、青海蒙古28个旗与阿拉善、XX为外札萨克,无兵权,受当地将军、大臣的节制。
若干旗会盟于一处,称为会盟。漠南蒙古设6盟:XX、哲里木某某、昭XX盟、卓索图盟、伊克昭盟、XX盟;喀尔喀蒙古分为四部,四盟。三、法律制度《理藩院则例》:18世纪末19世纪初修订完成,源于《蒙古律例》。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地方区域性的基本法。
《蒙古律例》:1644年以前已颁布《蒙古律书》,乾隆5年(1740)根据《大清律例》重新修订,《蒙古律例》告成。是适用于蒙古地区的单行法。《理藩院则例》和《蒙古律例》针对蒙古地区的主要内容:
1.确立盟旗制度是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制度,各旗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
2.确立清朝对蒙古的行政管辖,有效行使国家主权。
3.将蒙古传统刑法规范和清律的刑法远则项结合,制定出适用于蒙古的刑事立法。
4.在民事立法中,尊重蒙古习惯,较多沿用了习惯法。
同时,注意将中原地区倡导的封建伦理纲常、礼仪制度和蒙古习惯法互相渗透。四、民族政策、方针“分而治之”,“众建以分其势”。清朝对蒙古采取的策略是既要利用蒙古的军事力量维护清朝统治,又要削弱蒙古的地方势力。“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之长城更为坚固。”“蒙古人欲各自为札萨克,不相统属。朕意伊等若各自管辖,愈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以威慑之,不如以德怀之”。
顺治帝:“抚恤远人”。
康熙帝:“如其不得已而来归,朕亦受而养之,不能归故土,其移近边某某,朕当厚加恩赐,如决计入降,益从优抚养”,“朕统御寰区,愿中外无征战之劳,离散之苦,使群生皆臻安乐”,“穷者救之,绝者继之,离散者使之完聚,交恶兴戎者使之和协”。
雍正帝:“畏威与怀德较,则怀德为上”。
乾隆-嘉庆、道光 偏之以威
乾隆帝:“驾驭外藩之道,示之以谦则愈骄,怵之以威则自畏”。“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致骄肆,自当恩威并用,俾先知所惧,则其感益深,足以预弥滋事之端”,“抚驭远人……令其感而知畏,方为良法”。[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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