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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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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婚约

好意施惠关系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2)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无法律关系);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⑦随份子钱、微信发红包等。

(3)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婚约

(1)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2)注意: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存在三种例外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宣告死亡

宜告死亡的条件

(1)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具体而言:

①原则上,须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讲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总则编》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注意;

①一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中请,无先后顺序的限制。

②合格的不同申情人意见不一致,宣告死亡优先。

(3)须经法院依法宜告,

①原则上公告期为1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拟制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关系

(1)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和能力自此丧失。

(2)婚姻关系终结,

(3)亲子关系终止,配偶一方可以单方决定送养子女。

(4)财产关系。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总结:"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死亡宜告的撤销

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2、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身份关系

(1)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

(1)被撤销死亡宜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维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2)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取得方式为有偿),第三人并无返还义务,继承人承担补偿义务。

总结

(1)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2)第二原则:涉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注重保护合法的第三人利益。

宣告失踪

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出时为活体,条件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某某"。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3)“等"字首先包括"等内等",是指与前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性质相同的行为,即纯粹受益的行为。如胎儿被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4)"等"字是否包括“等外等"?即是否包括与前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件质不相同的行为?主流观点认为可以进行部分"等外等"解释,如胎儿出生后,就其在娘胎内受到的损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信中求权,权利实现后,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此前行使权利所获利益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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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10-26 0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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