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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博物馆法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馆依法治馆,维护我馆合法权益,规范我馆法律事务管理,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是指涉及我馆权利、义务以及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我馆治理过程中有关法律的事务。
第三条 我馆法务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我馆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我馆各部门应支持我馆法务管理部门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务法务与招投标管理部为我馆法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馆法律事务工作,其职责为:
拟订我馆法务工作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对我馆新起草的规章制度提供合法性审查;
审查我馆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他涉及我馆法律责任的文书等,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我馆各部门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五)代表我馆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六)选聘律师事务所协助本部门处理我馆法律相关事务;
(七)开展法律培训工作,做好普法宣传;
(八)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我馆其他各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法律职责,具体包括:
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洽谈和拟定;
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
负责和法务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负责将拟定合同送至法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意见修订;
负责将本部门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资料交法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办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我馆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为我馆提供合同审核、诉讼应对、法律咨询、法律培训、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务相关服务。
合同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相关附件以及所有其他载有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第九条 我馆各部门代表我馆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积极预防、规避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维护法律尊严和自身权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我馆法务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根据合同责任部门提交的合同文件,提出法务意见;
监督责任部门根据法务意见修订合同;
根据合同责任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提出法务意见;
对已签署合同进行备案、归档;
协助责任部门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是指牵头或组织办理某项事务,为订立合同而开展相关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代表我馆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部门。责任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人(合同管理员)管理部门合同;
(二)合同洽谈和合同草拟;
(三)提交合同至法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四)落实法务意见并对合同进行修订;
(五)办理合同转签手续;
(六)代表我馆组织相关部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七)妥善保存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八)及时汇报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和已发生的违约等情况;
(九)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法务管理部门介入后,按法务管理部门意见处理法律纠纷;
(十)处理合同履行后的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完整资料交档案室和法务管理部门备案。
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我馆诉讼、仲裁案件按照职责分工及案件涉及的业务确定责任部门,该部门负责案件的具体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部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应当与我馆法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程中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我馆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泄露相关信息或与外界串通,损害我馆利益的;
(四)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五)擅自透露我馆内部信息的;
(六)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述“重大”是指以下情况:
(一)致使我馆名誉受损;
(二)给我馆造成损失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我馆法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2019年5月14日首都博物馆党委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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