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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机制,促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三条 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四)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五)出资人和企业认可。
第四条 公开招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在县***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开招聘适用于:企业经理班子成员、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其他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招聘:
(一)经营班子结构需要改善;
(二)专业性较强和紧缺专业,本企业无合适人选;
(三)其他需要进行公开招聘的。
第三章 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历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运作;
(三)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意识强;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历条件:
报考总经理职务的,必须具有在企业同层级任副职2年以上,或上一层级企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治理企业方案、演讲答辩、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人选。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第一、二、三考察人选。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和国资局组成联合考察组对第一考察人选进行考察,第一考察人选经考察为合格的,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第一考察人选经考察为不合格的,依次对第二考察人选进行考察,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拟定聘用人选。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选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七条 正式聘用。公示未发现有影响聘用问题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其中:***、县政府研究,由县国资局聘用,副总经理由国资局研究,企业董事会聘用。
第十八条 引进、选调、内部推荐的特别优秀的经营管理者,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实行考核等简化聘用工作程序。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用期与企业经营班子任期一致,并实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聘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按聘用协议解除聘用职务。
第二十条 对通过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岗位薪酬由企业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报县国资局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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