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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地址:______。
第三条 本校为______举办,经______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学校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学校法人。
本校的学校类型是________,办学内容是________。
第四条 学校面向_______招生,招生对象为________,招生规模以________区(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优质民办学校,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通过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具体承担举办民办学校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者必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证上或在学校章程上得到明确确认。
举办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制定章程等一系列职责;在学校成立后,举办者对学校的生存、发展、稳定、延续和办学的质量负有重大而直接的责任者。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引领、管理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和进一步发展。
多个举办者的学校,可以由举办者依法自行制定会议制度规划。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移除、终止等,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五)推举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并确定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选;
(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七)为学校所需的校车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后勤、法律、会计、对外交流合作、购买教育服务等系列业务推荐服务机构,可经董事会决议后聘请;
(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或终止时获取由政府或法律范围内提供的补偿或者奖励;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举办者权利的转让、变更、分立、合并,或依法处分学校法人财产,都不得改变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和侵犯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争取各级政府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举办人是自然人或是机构法人的,随其法理权利义务存续终止而存续终止。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资补偿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组织举办教育事业,不得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体系。具体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董事会提出,报省、市、区(县)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自省、市、区(县)教育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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