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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2-2019-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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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浙财采监〔2019〕5号
**_*关于明确政府采购
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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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_*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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