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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已于2014年5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文件,与大家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7月11日18时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年7月8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年编制
(试行)
(5月8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设计收费原则
为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收费。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或显著提高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设计,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定金;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10%;
(3)初步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20%;
(4)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4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10%;
注:如果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留有尾款,其比例不应超过合同额的5%。该尾款应在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时结清。如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停工,应在停工1年内将尾款支付给设计人。预留和支付尾款应在合同中注明。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深度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服务等要求。建筑设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建筑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额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费。
设计服务内容
本收费标准设计服务内容分为基本设计服务、附加设计服务、专项设计服务及其他设计服务。
基本设计服务指在建筑设计中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专业的建筑设计文件及服务,涵盖的设计阶段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有实施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三个阶段,也有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不论三个阶段或两个阶段的设计服务均为完成全过程的基本设计服务,其设计收费为“基本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为最低收费标准。
附加设计服务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的基本设计服务之外的工作,包括设计总包管理、绿色建筑设计、BI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15
30
55
Ⅲ级
20
30
50
Ⅳ级
25
25
50
住宅工程
25
75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工程
30
20
50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
40
60
室内装修工程
50
50
园林景观
Ⅰ、Ⅱ级
30
70
Ⅲ级
30
20
50
建筑工程专业
建筑
35-43
结构
24-30
设备
25-35
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70%另收方案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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